十堰向揚塵污染說“不”
在近日召開的湖北省十堰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十堰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十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意味著十堰市將以15條防治硬措施對揚塵污染說“不”,違反《條例》最高罰十萬元。
據了解,《條例》分為總則、防治措施、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共42條!稐l例》明確,在全市行政區(qū)域內,開挖山體、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與道路保潔、園林綠化、礦產資源開發(fā)等活動以及山體和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均在防治范圍。
《條例》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等市場主體必須履行防治揚塵污染的主體責任,對應當采取的防治措施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設置嚴格的行政處罰手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出明細做出預算,?顚S茫P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臺賬。
十堰市人大常委會擬于近期將《條例》依法報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通過立法治理揚塵污染,為改善大氣環(huán)境,打贏藍天保衛(wèi)戰(zhàn)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治理揚塵污染15條硬措施具體包括:裸露工地必須“穿衣戴帽”;施工單位要安裝揚塵在線監(jiān)測設施,保證在線監(jiān)測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閑置、拆除;監(jiān)理單位也要監(jiān)理揚塵;建筑垃圾形成后48小時內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覆蓋防塵網(布);房屋建筑施工要裝防塵網噴淋頭,《條例》規(guī)定,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qū)、繁華區(qū)域的,圍擋(墻)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區(qū)域的,圍擋(墻)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工程施工開挖之后應及時修復;工程拆除活動遇惡劣天氣應停工,未完全拆除的建(構)筑物或者停工期超過1個月以上的,使用防塵網(布)圍擋建(構)筑物;裝飾裝修施工粉末狀材料應密封存放,臨時放置室外的應及時覆蓋,堆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物料不可亂堆濫放,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覆蓋防塵網(布),長期性的廢棄物堆場,還應當在場地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筑圍墻等;預拌生產企業(yè)應建設密閉罩棚;車輛運輸要按規(guī)定路線時間行駛;道路保潔必須定期清掃沖洗;綠化作業(yè)種植土要及時覆蓋;要全面進行礦產開采防塵,尾礦區(qū)、排巖場應采取設置圍檔、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裸露土地要進行綠化修復。
對違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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