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翻入魚塘造成污染 魚塘主索要賠償扣車1年
更新時間:2015-08-08 23:18
來源:常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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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8日上午,溧陽某公司的一輛勘察車行駛到別橋鎮(zhèn)湖邊村一機耕道路處時,因操作不慎車子翻入當地村民鄭某承包的蟹塘內。事故造成蟹塘水質輕微污染及蟹塘部分設施毀損。
事發(fā)后,鄭某向這家公司提出賠償。因雙方就賠償數額爭議較大,公司沒能滿足鄭某提出的高額索賠要求。鄭某就將該公司的肇事車輛扣留在蟹塘上,拒絕返還。之后,這家公司將鄭某告上法庭,要求鄭某返回所扣車輛。法院審理后判決鄭某返還車輛,但鄭某仍沒有主動返還,結果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鄭某在協商索賠無望后,以這家公司車輛對魚塘造成污染損害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這家公司賠償他魚塘的損失。
由于時隔近一年,事發(fā)當時也沒有采取相應的證據固定措施。在提供了交通事故證明和自制的損失清單外,鄭某在庭審中,已不能再提供任何相關證據。
法官考慮到此類案件是當前環(huán)境侵權審判實務中的普遍難題,即雙方對污染的事實無異議,但鄭某對遭受環(huán)境污染的損失數額難以舉證,且雙方對該數額爭議較大。法官在受理該案后,并沒有以證據不足為由,對鄭某的訴訟請求機械地一駁了之。而是在第一現場趕赴現場,走訪周邊群眾了解案情,掌握周邊養(yǎng)殖的一般收益等情況,結合本案的一些其他證據,在遵循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進行自由心證,適當地確立了賠償數額。
在庭后組織的調解過程中,承辦人主動提出了賠償的建議數額,分析了該數額具體構成及應考慮的各類因素等。這一數額得到了鄭某和被告公司的一致認可,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公司答應賠償鄭某魚塘損失,鄭某答應返還車輛。
法官點評
鄭某的魚塘被污染,本身他是受害者。但因為賠償問題沒有達成協議,就擅自扣留對方車輛。鄭某這種采用私力救濟的方式顯然侵害了對方的權益,結果被人起訴,處于被動地位。一般情況下,公民在與他人發(fā)生糾紛時,最好尋求公權力來維護自己權益,謹慎采用私力救濟,因為私力救濟不僅不能為對方接受,還極有可能維權過度而導致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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