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計劃累進加價
山東省淄博市日前出臺《淄博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非居民生活用水戶實際用水量超過核定用水計劃的,將繳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資源費。《辦法》于9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根據《辦法》,市及區(qū)縣水資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根據非居民生活用水戶的申請、用水戶近3年的實際用水情況、水資源承載能力及供水能力、行業(yè)用水定額、水平衡測試成果等因素核定用水戶的年度用水計劃,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用水戶下達本年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按季度考核。
《辦法》規(guī)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戶用水量超過用水計劃指標的,實行累進加價制度。超過用水計劃指標10%以下(含10%)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1倍加收;超過用水計劃指標10%以上、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兩倍加收;超過用水計劃指標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3倍加收。
據了解,水資源管理機構將根據計劃用水管理權限按季度對非居民生活用水戶用水情況進行考核,并下達超計劃用水通知。
用水戶對超計劃用水通知有關內容存在異議的,應在收到超計劃用水通知5個工作日內向水資源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意見,水資源管理機構負責進行核查并按照計劃用水管理權限提出處理意見;用水戶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水資源管理機構按照計劃用水管理權限下達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資源費繳費通知。用水戶應自收到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資源費繳費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征收單位足額繳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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