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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確定環(huán)保稅稅額標準 測算大部分企業(yè)稅負增加1萬元內

更新時間:2017-12-22 09:43 來源:看看新聞 作者: 陳慧瑩 閱讀:2645 網友評論0

明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huán)境保護稅法》將正式施行,這意味著環(huán)保稅開征,運行38年的排污費制度將成為歷史。今天上午,上海市財政局公布了上海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  

環(huán)保稅法已列出了環(huán)保稅征稅稅目及稅額,并明確大氣和水兩種污染物的稅額,由省級政府在規(guī)定的浮動范圍內,根據實際排放情況,自行確定。經市政府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為: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市財政局表示,稅額確定充分體現“稅負平移”的重要原則,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wěn)轉換。據了解,目前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等省市在制定環(huán)境保護稅的具體稅額標準時,都遵循費稅平移的原則。  

上,F行大氣和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是2015年新確定的,并采用兩年一調整的分步漸進提高機制。鑒于生態(tài)環(huán)境主要條件未發(fā)生重大變化,且排污費標準調整時間不長,因此,將收費標準平移為環(huán)境保護稅征收標準,總體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環(huán)境污染治理總體需求,也與納稅人的政策預期相吻合。  

按照《環(huán)境保護稅法》規(guī)定,大氣和水污染物的征收標準有下限要求。因此,上海需要依法提高部分有下限要求的稅額標準;比如,目前其他大氣污染物0.6元/污染當量和其他水污染物1元/污染當量的排污費收費標準,需要依法分別提高到1.2元/污染當量和1.4元/污染當量的稅法下限標準。依據2016年本市繳納排污費的全部3052戶企業(yè)為基數測算,絕大部分企業(yè)年稅負增加在1萬元以內。  

根據"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的方式,1月1號開始,企業(yè)就可按照市政府公告的稅額標準自行計算,明年4月1日,跟隨其他稅種,一并進行申報。市稅務局財產行為稅處副處長李煒表示,稅務接受企業(yè)申報后,會將相關申報的信息與環(huán)境保護部門做一個互相的傳遞,并開展后期風險管理;這跟以前有比較大的區(qū)別,企業(yè)在自主申報上,對于排污量的準確性完整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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